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直属各单位:
为贯彻落实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指导思想,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绿色生态发展理念,着力完善生态工业发展机制,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,推进生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。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的产业政策,结合我区发展实际,特实施莲都区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(简称“负面清单制度”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指导思想
以发展“绿色环保、高效低耗、高端低碳”的生态工业为导向,依托省级重点开发的区域定位,进一步深化打造“实力莲都”的发展战略。通过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方式,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产业,减少和规范各类行政审批行为,促进市场竞争规则更加公平开放和透明,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,实现工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。
二、产业选择
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两类。不属于上述两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,为允许类。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。
(一)产业选择原则
对国家和省禁止、限制的产业和项目,不符合省级重点开发区域规划、全市生态功能区规划要求和我区工业用地类别要求的产业和项目,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进入负面清单:
1.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;
2.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、污染难以治理的产业;
3.落后工艺、技术、装备的产业;
4.投资强度、经济密度、亩均税收达不到《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(2014)》,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0.8吨标准煤/万元的项目;
5.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为原料的小化工产业。
6. 达不到二类工业用地标准的产业。
(二)禁止发展类
禁止发展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严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、产品质量低于国家法定标准要求等,需要禁止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、装备和产品。对于禁止发展的工业项目,不得核准和备案;对现有生产能力要综合运用经济、法律、行政等手段限制其发展,限期关停、淘汰。
(三)限制发展类
限制发展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,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、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、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、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政策,低水平重复建设、生产能力明显过剩,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产业。对限制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,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,禁止以改造为名低水平扩大生产能力。对限制发展类新建或扩建项目,有关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的把关,在符合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前提下,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。对限制发展类产业要依法加强严管,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,依法清理,并责令整改。
三、产业布局
按照《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》,莲都区为省级重点开发区,结合《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》的设计,全区主体功能区分为禁止准入区、限制准入区、优化准入区、重点准入区。
禁止准入区:主要包括莲都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、饮用水源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、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区块。该类区域内禁止新建制造业类项目,现有制造业项目逐步关停、搬迁。实施面源污染控制工程,不设点源排放口,所有点源污染物排放必须全部禁止。
限制准入区:主要包括莲都区范围内农林业发展和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、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、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等区块。该类区域内采取引导存量、控制增量的政策,严格控制工业点源污染物总量,不得增加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,严格限制工业开发。禁止新建化工、医药原料药、水泥、冶炼、味精、造纸、制革、印染、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项目;逐步关停或搬迁治理不符合产业政策、能耗高、污染严重、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。区内现有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%以上,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%以上,全部重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,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%。
优化准入区:主要包括市区建成区和工业聚集区。该类区域内要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,确保环境功能达标,持续改善环境质量。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、环境污染小的项目。原则上不准新建造纸、印染、医药原料药、化工、电镀、制革、水泥、冶金、酿造等高污染项目。对已有的属于限制类的项目,在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的前提下,逐步进入工业功能区,并落实改造提升的措施。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%以上,全部重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,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%。
重点准入区:主要包括碧湖镇城镇建成区、丽水工业园区和高溪低丘缓坡等区块。该类区域内点源允许排放量要达到水环境容量要求,新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,须替代削减等量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。优先发展低能耗、低水耗、低污染、高效益产业,鼓励发展上规模、上档次、技术含量高且无污染的一类工业。从严控制化工、医药原料药、水泥、冶炼、味精、造纸、制革、印染、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项目。淘汰规模小、设备不配套、产品质量不稳定的落后企业。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%以上,全部重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,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%。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狠抓落实。负面清单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实际状况编制的导向性、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,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,引导投资方向,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,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,并作为制定和实施投资审批、财政、土地、信贷、外贸等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。
(二)加强引导。各部门在制定各项产业政策时要依据负面清单制度,加快引导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项目有序退出。坚决制止禁止发展类产业的投资;控制限制发展类产业新上项目,安排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。
(三)加强监督。各有关部门要杜绝工业项目批建不符等逃避控制现象,对“批大建小”、“批甲建乙”、“少批多建”等行为,严格禁止其投产,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有关部门要对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、评估和督促。加强社会监督力度,负面清单制度将向社会公开,接受人大、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监督。
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 莲都区生态工业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项目清单
2. 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(201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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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1月4日
(此件公开发布)